上海律师详解:房屋未过户,拆迁如何影响补偿款分配?


房屋拆迁款纠纷时间轴

2009年6月

  • 朱先生在和谐社区的和平村建造了一栋四缝两层的房屋,并决定出售其中两缝两层。

  • 朱先生与同社区的刘氏夫妇达成购房意向,并商定售价为60万元整。

  • 在当地村组人员的见证下,双方签署了购房协议。协议明确规定了出售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格,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协议特别约定:若遇到国家征收,出售房屋的所有征收补偿费将全部归刘氏夫妇所有。

2009年6月后

  • 朱先生与刘氏夫妇按照购房协议的约定,完成了购房款的支付和房屋的交接。

  • 由于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仍然登记在朱先生名下。

2021年9月

  • 朱先生户和刘氏夫妇的房屋均被纳入拆迁范围。

  • 拆迁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证,将整栋房屋视为朱先生的财产,并给予了总金额为400万元的拆迁补偿。

2021年11月

  • 在街道拆迁工作人员的协调下,朱先生与刘氏夫妇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协议约定:朱先生在收到第二批40%的征收款后,将一次性向刘氏夫妇支付110万元。

  • 朱先生认为这110万元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协议,并考虑了各种因素后确定的。

2021年12月1日

  • 朱先生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的约定,向刘氏夫妇转账支付了110万元。

随后

  • 刘氏夫妇认为,根据购房协议,他们应享有被拆迁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因此朱先生还应支付他们60万元的拆迁款。

  • 刘氏夫妇多次向朱先生催要这笔款项,但朱先生以双方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2022年X月

  • 刘氏夫妇将朱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60万元的不当得利款项。

法庭审理

  • 法院详细审查了购房协议、见证材料、拆迁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

  • 法院认为,购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且内容合法有效。

  • 尽管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刘氏夫妇已经按照协议支付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因此他们应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和相关权益。

  •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并未明确说明110万元是全部补偿款,因此朱先生的解释不成立。

法律判决

  • 一审法院判决朱先生应向刘氏夫妇支付剩余的拆迁款45万元。

  • 朱先生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

  • 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务必签订详细且合法的购房协议,并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在签订任何与房屋相关的协议时,都应确保内容明确、具体,以避免产生歧义或误解。


戴海龙 律师
上海观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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