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详解:房屋未过户,拆迁如何影响补偿款分配?
2009年6月
朱先生在和谐社区的和平村建造了一栋四缝两层的房屋,并决定出售其中两缝两层。
朱先生与同社区的刘氏夫妇达成购房意向,并商定售价为60万元整。
在当地村组人员的见证下,双方签署了购房协议。协议明确规定了出售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格,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特别约定:若遇到国家征收,出售房屋的所有征收补偿费将全部归刘氏夫妇所有。
2009年6月后
朱先生与刘氏夫妇按照购房协议的约定,完成了购房款的支付和房屋的交接。
由于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仍然登记在朱先生名下。
2021年9月
朱先生户和刘氏夫妇的房屋均被纳入拆迁范围。
拆迁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证,将整栋房屋视为朱先生的财产,并给予了总金额为400万元的拆迁补偿。
2021年11月
在街道拆迁工作人员的协调下,朱先生与刘氏夫妇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协议约定:朱先生在收到第二批40%的征收款后,将一次性向刘氏夫妇支付110万元。
朱先生认为这110万元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协议,并考虑了各种因素后确定的。
2021年12月1日
朱先生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的约定,向刘氏夫妇转账支付了110万元。
随后
刘氏夫妇认为,根据购房协议,他们应享有被拆迁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因此朱先生还应支付他们60万元的拆迁款。
刘氏夫妇多次向朱先生催要这笔款项,但朱先生以双方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2022年X月
刘氏夫妇将朱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60万元的不当得利款项。
法庭审理
法院详细审查了购房协议、见证材料、拆迁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
法院认为,购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且内容合法有效。
尽管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刘氏夫妇已经按照协议支付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因此他们应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和相关权益。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并未明确说明110万元是全部补偿款,因此朱先生的解释不成立。
法律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朱先生应向刘氏夫妇支付剩余的拆迁款45万元。
朱先生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
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务必签订详细且合法的购房协议,并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签订任何与房屋相关的协议时,都应确保内容明确、具体,以避免产生歧义或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