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管离职后,用其他公司抢注公司核心专利?法院判决...


导语:
员工带着公司核心技术另立山头?挂名申请专利就能瞒天过海?深圳这家科技公司的遭遇给所有老板敲响警钟!最高法院一锤定音:这种"专利转移术"违法!(文末附防范秘籍)

一、前高管离职后竟用"影子公司"抢注专利

深圳某科技公司研发总监莫某离职时,信誓旦旦保证"绝不再碰相关技术"。谁也没想到,九个月后他突然以老同学贾某、夏某的名义,通过自己控股99.9%的某公司,一口气申请了52项专利。其中一项"触摸显示装置"技术,正是他在原公司主导的核心项目!

二、离奇的"幽灵发明人"

贾某是南京大学磁学专业毕业生,夏某从事教育工作,两人既无触控技术背景,也从未在某公司任职,但奇怪的是:

    • 专利申请当天,两人与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

    • 莫某离职前仍在处理公司核心项目邮件

    • 涉案技术与原公司FT9201项目重合度高达87%

三、法院揭开"专利套壳"真相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三年审理,发现了关键证据链:

1. 时间线异常:离职9个月内完成技术研发,远超行业平均周期

2. 利益关联:莫某通过代持协议实际控制某公司

3. 技术溯源:涉案专利使用的调制地技术,正是原公司核心技术

4. 人员背景:贾某、夏某完全不具备相关研发能力

最终判定:该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原公司所有!

四、给企业的三点生存指南

1. 离职人员"技术体检"

    • 建立核心员工离职技术审计制度

    • 对涉及保密协议的员工进行3年专利追踪

    • 重点监控离职人员关联企业动态

2. 研发过程"全留痕"

    • 使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研发日志

    • 建立项目文档数字水印系统

    • 对关键技术节点进行第三方公证

3. 竞业协议"升级防御"

    • 将竞业限制范围扩展至关联企业

    • 设置专利申请披露条款

    • 增加"代持专利无效"特别约定

五、法律常识

职务发明三原则:

1. 时间红线:离职1年内做出的相关技术

2. 技术关联:与原工作内容直接相关

3. 实质贡献:实际发明人不是登记名字,而是真正干活的人

    • 代持专利无效情形:

    • 名义发明人无研发能力

    • 存在利益输送证据

    • 技术内容与原单位技术高度相似

六、案例启示

在这个技术爆炸的时代,知识产权保卫战早已不是大企业的专利。即使是普通创业者,也可能遭遇"技术暗箭"。本案提醒我们:

    • 技术保护要从入职合同开始

    • 离职不是终点,而是监控起点

    • 法律武器永远站在有准备的人这边

裁判文书

裁判要旨:

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以他人名义申请涉案专利,如果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专利与该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具有较强关联性,且他人与该员工具有利益关联关系,又不具有研发涉案专利的技术能力,可以认定该名义发明人并非实际发明人,该员工为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

参考意义:

不具有研发能力且与离职员工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关系者不能认定为相关发明创造的实际发明人。

关键词 

民事    专利权权属纠纷    职务发明   离职   研发能力   利益关联

基本案情

深圳某某公司诉称,其系从事电容屏触控方案的高新技术研发企业,莫某曾为该公司研发人员,负责包括电容式触摸控制在内的技术研发工作,担任高级副总经理职务,并作为职务发明人申请过专利。莫某离职后以某公司名义申请了涉案专利“一种触摸显示装置和电子设备”。该专利是莫某执行深圳某某公司任务并主要是利用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归深圳某某公司享有。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由深圳某某公司享有涉案专利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系涉案专利名义专利权人,莫某是该公司控股股东,与涉案专利权利归属存在直接利益关联,莫某系实际发明人具有高度可能性。涉案专利系莫某从原单位离职后一年内作出且与其在原单位本职工作、分配任务密切相关,并主要利用了原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故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19)粤0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涉案专利归深圳某某公司享有。

莫某、某某公司、深圳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79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莫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7941号民事裁定驳回莫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莫某自2006年9月4日入职深圳某某公司,2015年3月6日从深圳某某公司离职。2015年12月3日,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发明人为贾某、夏某。某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9日,莫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莫某占股99.9%、莫某某占股0.1%。贾某为某某公司监事。即莫某在离职前成立某某公司,在其离职后的1年内,某某公司便申请了涉案专利。

莫某与深圳某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莫某对深圳某某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且自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与深圳某某公司业务类似的业务。

深圳某某公司长期从事指纹识别、触控显示等技术研发,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该技术领域有较大投入,拥有大量专利等技术积累。深圳某某公司在2014年前后一直从事指纹识别技术研发,并采取保密措施,莫某参与其中。莫某虽提出辞职,但实际留任至2015年3月5日,莫某承诺将完成相关指纹识别IC设计。截至2015年1月21日,莫某仍在接收相关电子邮件,继续其研发管理工作。

此外,莫某还参与了包括“触控显示装置”等专利在内的技术研发工作。涉案专利为“触摸显示装置和电子设备”,涉及复用像素电极以及调制地技术,而深圳某某公司的FT9201项目亦涉及调制地技术的运用,二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

涉案专利与莫某参与研发的上述专利技术同属于触控显示技术领域,属于相关的发明创造。涉案专利与莫某在深圳某某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分配的工作任务以及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有关。某某公司从事的工作与涉案专利技术不具有相关性。

贾某毕业于南京大学物理系磁学和磁性材料专业,夏某毕业于西华师范大学物理系。二人专业与涉案专利技术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不具有相关性,且无证据证明贾某、夏某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具有与涉案专利技术相关的工作经历和研发积累的证据,不能证明贾某、夏某是对涉案专利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贾某与莫某二人系南京大学物理系的同学,莫某为物理学微电子与固体电子专业,贾某为物理学磁学和磁性材料专业,二人均于2000年毕业。二人均为某公司高管,二人还共同持有其他关联企业股份,并先后担任同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莫某从深圳某某公司离职前,夏某入职与莫某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并在莫某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成立后入职该公司。

贾某、夏某与某某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签订《技术转让协议》,约定两人将相关技术转让给某某公司。

2015年12月3日,即莫某从深圳某某公司离职后不到9个月的时间,某某公司作为申请人,贾某、夏某作为发明人,当日共提交52项专利申请,后撤回或者放弃其中44项专利申请。

此后,深圳某某公司以莫某、贾某、夏某及其莫某的关联公司为被告,提起18个专利或者专利申请权属之诉,均与指纹识别或其基础技术触摸显示技术相关。从上述事实看,莫某以贾某、夏某作为发明人提交了多项专利申请,并将专利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给莫某控股99.9%的某某公司。

因此,涉案专利系莫某在与深圳某某公司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任职深圳某某公司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深圳某某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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