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婚内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婚内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婚内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内增值部分如果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其增值部分进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该条所指的“自然增值”,应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案例:甲婚前100%全款买房并登记个人名下,婚后出售时,房价上涨了50万元,期间没有人对房产进行任何经营或投入。房屋因为市场自然涨价增值,没有主动管理,50万元属甲的个人财产,配偶无权分割。但是,如果夫妻婚前或者婚后约定 “增值部分共有”,则按约定共享收益。
什么是“自然增值” 与?什么是“主动增值”?被动的市场涨价是”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共同装修、还贷、经营(如出租管理)产生的增值,属于”主动增值“,可能认定为共同财产。
如何避免夫妻之间利益不平衡?夫妻可以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后,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婚前财产及其增值的归属。
如有具体财产争议,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戴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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