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童被锁夏令营大巴,高温跳窗逃生。法院:组织方全责赔偿!


案情经过

8岁孙某豪参加上海某封文化公司组织的夏令营。返程时发生事故:大巴到达目的地后,随行老师未清点人数,未发现孙某豪在车上睡觉,全员下车锁闭车门。孙某豪醒后发现车门锁闭、无通讯工具,车内温度快速上升。为避险,他从后车窗跳车逃生,导致右膝损伤、右眼睑挫伤。孙某豪父母起诉组织方,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并主张精神抚慰金及公开道歉。

争议焦点:

夏令营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孩子跳车自救是否算过错?
即:组织方有没有看管好孩子?孩子跳车算不算“自己作死”?

能赔多少钱?
法院判决组织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但驳回了精神抚慰金和公开道歉请求。
即:赔治伤钱+养伤钱+伤残补偿,但不赔“心灵损失费”。

责任怎么划分?
组织方全责(100%),孩子无责
即:全是组织方的错,孩子自救合法。

案件分析

(一)组织方为何承担全责?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法院认为组织方存在三重过错

  1. 未履行基础保障义务:随行老师未叫醒孩子、未清点人数,直接导致孩子被锁车内;虽配备7名老师管理30名儿童(比例合规),但未落实分组盯防,对低龄儿童风险预判不足。
  2. 未针对年龄采取特殊保护:8岁儿童认知能力有限,组织方应预见其可能因疲倦滞留,需采取更高标准看护(如“一对一”签到);大巴未配备应急通讯设备,剥夺孩子求助途径。
  3. 未及时消除危险:从下车锁门到孩子跳车超过30分钟,工作人员未返回检查,放任风险升级。

(二)孩子跳车为何不算过错?

法院认定跳车属于合法自救行为,需同时满足四要件:

要件
本案是否符合
权利正受侵害
是(被困高温车厢,人身安全受威胁)
情况紧急
是(无通讯工具,温度持续升高)
手段合理
是(跳窗是唯一可行逃生方式)
目的正当
是(避免窒息或热射病)

(三)为何不赔精神抚慰金?

损害后果(身体损伤)已通过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覆盖,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程度,故不予支持;

公开道歉请求被驳回,因组织方过错已通过判决认定,无需额外形式道歉。

四、同类案件裁判趋势

法院对未成年人活动组织方的安全保障义务采用“从严认定”原则,以下情形可能免责或减责:
✅ 组织方已尽最大防护:如使用定位手环+实时监控+三次签到;
❌ 孩子故意自伤:如无视警示攀爬危险设施。
⚠️ 风险提示要点:仅张贴告知书不足,需对监护人面对面说明风险(如本案若提前告知家长“下车清点流程”,可部分减责)。

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5-14-2-001-002(孙某豪案),关联裁判要旨明确“全流程看护”是夏令营组织者的核心义务。

戴海龙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旨在分享交流,仅供参考,不构成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正式法律意见或法律解读,亦不构成法律咨询意见或其他意见。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对任何因直接或间接使用微信涉及的信息和内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一概不承担责任。转载声明:请注明作者姓名或公众号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