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权,是否需要配偶同意?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对外转让时,是否需要经过配偶同意?未经同意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我们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典型案例,为您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
案情脉络:
2001年,孙某某与张某登记结婚;
2005年,张某购买某电力公司股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2015年,因长期分居,孙某某在澳大利亚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期间,张某将股权转给其父张某某;
孙某某认为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存在恶意,遂起诉主张转让合同无效;
案件历经徐州中院一审驳回、江苏高院二审改判合同无效,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二审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否需配偶同意?
法院给出了明确界定:
1.股权转让的法律属性:
股权转让受《公司法》调整,登记在股东名下的股权,股东个人是法定处分主体。原则上,股东无需经配偶同意即可转让股权,不能仅以“未经配偶同意”为由认定转让无效。
2.例外情形:
恶意串通与低价转让: 若存在以下情况,配偶可主张权利:
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低价”,且受让人明知或应知;
受让人与出让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合法权益。 例如本案中,股权转让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价格远低于股权实际价值,且受让人是出让人父亲,法院综合证据认定其存在恶意,最终判决合同无效。
从案例延伸到实务,不同主体该如何规避风险?
对股东而言:虽有权单独转让股权,但需注意价格公允性。若以明显低价转让,可能被配偶通过“债权人撤销权”或“确认合同无效”追责。
- 对配偶而言:需关注家庭重要资产变动,若发现另一方低价转让股权,应及时通过法律程序(如撤销权诉讼)维权。
- 对股权受让方而言:法律未要求审查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为减少纠纷,可要求出让方配偶出具“无异议确认函”。
裁判逻辑与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84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但并未规定需经配偶同意。而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性在于:
- 股权本身的处分权归股东个人,但转让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若股东故意通过低价转让股权减少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规定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强调:商事行为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但不能以此排除配偶对共同财产权益的合法救济。
总结:股东转让登记在名下的股权原则上无需配偶同意,但“恶意低价转让”和“恶意串通”是红线。
提醒: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置需兼顾《公司法》与《民法典》的双重规则,无论是股东、配偶还是股权受让人,都应在交易中保持审慎,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可关注后续播客更新。
戴海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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