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婚前房产加名后的补偿规则
离婚财产分割:婚前房产加名后的补偿规则
基本案情:
陈某某(男)将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至崔某某(女)名下,婚姻存续10余年,未生育子女。离婚时双方对房产分割产生争议,房屋市值600万元,陈某某主张崔某某对房产无贡献,仅同意补偿100万元;崔某某主张平均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房产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产无出资、陈某某负担主要家庭开销,判决房屋归陈某某所有,补偿崔某某120万元(占房屋市值20%)。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离婚时可结合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原权利人所有,并酌情补偿。
实务启示:
1. 婚前房产加名视为“赠与”,但分割时需考量贡献度与婚姻时长,并非必然(各50%)平均分割。
2. 建议加名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赠与比例或分割条件,避免后续争议。
戴海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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