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四年,还能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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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去世,针对他的刑事追诉就必须停止。

这不是什么弹性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得清清楚楚的法律底线。

在重庆吴德明案中,这条底线被突破了。

一位去世已四年多的老人,被一审判决书认定为“恶势力组织成员”。

这一切,发生在他生前已获得检察院“微罪不起诉”决定之后。

从“不起诉”到“死后定罪”。

吴德明,重庆丰都县的一位普通老人。前半生打石头为生,落下矽肺病。晚年随女儿、女婿生活。

2018年,他成了女婿付廷祥控制的曙光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家人强调:从未上班,从未领薪,纯属挂名。

2019年,女婿因涉非法采矿被刑拘,吴德明也被卷入。

微罪不诉。

2020年,涪陵区检察院审查后,对吴德明作出 “微罪不起诉” 决定。司法机关认为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

发回重审与证据遗失。

案件因其他被告人上诉,于2021年被发回重审。此时,关键定罪证据,一个记录采砂数据的U盘,被告知 “遗失”。

离世前的追加指控。

就在U盘遗失后,2021年12月初,警方追加起诉,将已获“不起诉”的吴德明直接列为 “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 。此时,吴德明已因肺癌晚期昏迷。

24天后,2021年12月26日,吴德明去世。

去世近四年后的判决。

2025年6月,涪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德明与付廷祥等人构成“恶势力组织”,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理由是其 “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违法犯罪”,有 “共同意思联络”。

一个悖论。

人已去世近四年,从未参与重审庭审,他是如何当庭表达“主观故意”并与他人“意思联络”的?法律上,这该如何查明与质证?

本案触碰的两道法律红线。

这不是司法裁量的灰色地带,而是直接触及了《刑事诉讼法》两条刚性规定:


红线一:《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这条规定明确了,一旦当事人死亡,针对他的刑事追诉程序必须依法彻底终止。

刑事责任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在主体消亡后已无法实现。

继续追诉,不仅失去意义,更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刑法基石原则。


红线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这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唯一例外:只能为了 “还人清白” 。

要么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通过缺席审判为其昭雪;

要么是在再审程序中纠正冤案。

法律从头到尾,没有给“死后进行有罪审判”留下任何空间。


本案中,无论案件性质如何变更、起诉如何追加,都不能成为突破这两条法律底线的理由。

将死者列为恶势力成员并进行有罪评价,本质上就是作出有罪指控,与上述法律明文规定直接相悖。


 “人都死了,还不能追究?”——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

公众的朴素正义观渴望“恶有恶报”,这种情绪完全可以理解。

但法律划出这条“人死不追责”的刚性红线,是基于更深层的法治逻辑,保护着更大的、关乎每个人的正义:

1.  刑罚目的已然落空。刑罚的核心目的是惩罚与教育。当事人已经死亡,惩罚无从执行,教育没有对象。

2.  捍卫“罪责自负”与辩护权。没有经过公正审判并依法证明有罪,任何人不得被定罪。审判的核心是被告人能亲自辩解、对质证据。死者无法行使这些权利,强行审判等于剥夺其最基本的辩护权,形成的是单方指控。

3.  防止司法权力滥用。如果允许对死者随意重启追诉,司法程序将失去严肃性和终局性。任何案件都可能被重新翻出,针对无法开口的逝者进行“定性”,这将导致司法权力失去边界。

4.  避免对生者的二次伤害。逝者已矣,定罪的主要承受者是其活着的亲属。他们在承受丧亲之痛的同时,还要背负“罪犯家属”的污名,名誉、财产都可能受损。

法律规定并非纵容犯罪,而是为了约束权力,保护程序正义,防止司法情绪化,最终保护每一个生者的权利免遭不测的侵害。 打击犯罪必须雷霆万钧,但雷霆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

程序的失守:从不起诉到拒收辩护

本案在程序上的多处操作,也令人费解:

1.  检察院具有终局效力的“微罪不起诉”决定,在没有启动任何法定纠错程序的情况下,被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中直接否定。

2.  重审期间,法院三次更换审判长、组成四个合议庭;检察院加入了未经本地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异地检察官。

3.  案件进入二审,家属委托律师为亡父辩护,法院以 “吴德明不是本案当事人” 为由,拒收材料。这就形成了矛盾:一方面在判决书中对其作出有罪定性,另一方面又拒绝给予任何辩护和救济的机会。 “既判其罪,又拒其辩”,程序正义是不是被架空?

结语:底线之所以是底线

吴德明案争议的核心,不是要不要严惩恶势力。

而是当追求某种“结果”时,我们能不能严守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七条法律底线?

证据可以“遗失”,程序可以反复,不起诉的决定可以被绕过,逝者可以被追加标签,家属的辩护权可以被拒绝……如果这些都能被接受,那么,法律条文中的权利,将变得无比脆弱。

正义必须通过正义的方式实现。

对逝者的法律评价,需要极度审慎。坚守被告人死亡不追责的法律明文,不是宽容犯罪行为,而是坚守法律底线:即便是为了打击犯罪,权力的行使也必须止步于法律为其预设的、最坚硬的边界。

这不仅关乎一位逝者的身后名,更关乎法律能否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包括已经无法开口的他们。


戴海龙 律师

上海观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工作电话:137 6454 5188(工作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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